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令)第十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经营者,请登陆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zjjgs.gov.cn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携带材料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初审。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由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红盾电子认证标识,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按规定将其放置在网站首页底部。未经备案登记的网站不得非法悬挂红盾认证标识。
联系电话:8221993 8227065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